8.8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31 11:59: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8.8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5 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三街20

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3.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或暂缓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或暂缓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4.税务机关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5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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