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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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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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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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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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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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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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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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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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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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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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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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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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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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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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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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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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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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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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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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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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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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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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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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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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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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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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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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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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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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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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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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三街20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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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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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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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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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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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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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
2.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 纳税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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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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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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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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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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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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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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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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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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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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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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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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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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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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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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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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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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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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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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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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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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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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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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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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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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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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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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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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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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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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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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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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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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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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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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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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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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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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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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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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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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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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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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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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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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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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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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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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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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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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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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