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6.4.2
名 称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三街20座
适用条件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式样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电话:0750-388605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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