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核定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2020-08-28 11:54:44来源: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0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杜阮镇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福泉路6

适用条件

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5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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