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9
|
名 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条。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福泉路6号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
适用条件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
裁量标准
|
--
|
提交材料
|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特殊规定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0-12366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申请人责任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营信息,如实反映基本信息及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等情况,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生产经营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1号
电话:0750-3298269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