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0-08-28 11:42:56来源: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8.8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5 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杜阮镇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福泉路6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5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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