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5
|
名 称
|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杜阮镇
|
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福泉路6号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
|
裁量标准
|
--
|
提交材料
|
1.相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
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纳税担保书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特殊规定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部门衔接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0-12366
|
进度结果查询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棠下税务分局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申请人责任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50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