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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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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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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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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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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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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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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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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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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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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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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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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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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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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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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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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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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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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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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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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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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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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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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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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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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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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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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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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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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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荷塘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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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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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荷塘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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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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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祈丰街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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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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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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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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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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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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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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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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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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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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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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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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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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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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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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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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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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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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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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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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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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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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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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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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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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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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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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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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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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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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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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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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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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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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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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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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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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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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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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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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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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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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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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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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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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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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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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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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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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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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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31号
电话:0750-388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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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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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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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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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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