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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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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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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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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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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