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3 |
名 称 |
代位权、撤销权 |
权力类型 |
代位权、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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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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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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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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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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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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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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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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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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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 |
地址 |
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德政路58号台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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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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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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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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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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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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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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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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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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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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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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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纳税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为限。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3.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为限。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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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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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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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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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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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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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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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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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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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555192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电子邮箱:ttswj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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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557702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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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555193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电子邮箱:taishantax@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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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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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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