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1:23:3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码

6.7.2

名称

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

地址

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大亨路8号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社保非正常户。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解除非正常户前须查询工商登记状态,对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应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555192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电子邮箱:ttswjj@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557702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555193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电子邮箱:taishantax@163.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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