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30.6
名 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端芬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端芬镇、三合镇
广东省台山市端芬镇中粮路1号
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555192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电子邮箱:ttswjj@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电话:0750-557702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5551932;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电子邮箱:taishantax@163.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路21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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