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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6 11:27:1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税告〔20200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20200420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台山税 税委 〔2019〕 150001 号 台山市乐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630472898 何志城 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中156号101 13630472898 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19-02-15 2021-11-30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 5,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
2 台山税 税委 〔2018〕 3 号 台山市华邦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13827026864 朱瑞瑜 台山市台城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西湖路十六、十八号 13827026864 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 2018-12-07 2021-11-30 增值税 增值税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台山税 税委 〔2018〕 9 号 台山市骏华二手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3802612982 梁卫彬 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金津广场第2座 13802612982 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 2018-12-01 2021-11-30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1.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的7%征收;乡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的5%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
4 台山税 税委 〔2018〕 4 号 江门市皓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923089011 邓伟良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江杜东路1号132室(一址多照) 13923089011 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 2018-12-01 2021-11-30 增值税 增值税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 台山税 税委 〔2019〕 150002 号 江门市辉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822382866 黄焕珍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大道裕安门口侧 13822382866 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19-03-15 2021-11-30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5%计征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的7%,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
公告日期 2020年4月20日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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