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20-08-27 17:28:5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8.4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公布)。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新会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

地址

――

适用条件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多15天。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077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dsjjjc@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86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21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qswjxf@163.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1号(点击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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