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纳税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0-08-27 15:29:2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6.5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

新会区葵安路2

实施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新会区

地址

新会区葵安路2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077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dsjjjc@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86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21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qswjxf@163.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点击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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