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发布时间:2020-08-27 15:52:4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1.7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第一条第五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五条。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区级重点税源

地址

振兴三路36

适用条件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包括:

1)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20196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包括: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4.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0143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企业在20142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5. 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018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自2019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019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在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077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dsjjjc@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86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21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qswjxf@163.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点击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