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追征追缴
发布时间:2020-08-27 16:24:1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25.3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追征追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第五项。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区级重点税源

地址

新会区振兴三路36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追征追缴。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经责令后,用人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可以按照规定对社会保险费欠费进行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催缴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077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dsjjjc@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86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21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qswjxf@163.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点击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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