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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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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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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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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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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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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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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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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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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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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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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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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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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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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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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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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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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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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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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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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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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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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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R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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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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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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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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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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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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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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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司前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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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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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前镇、大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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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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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河东路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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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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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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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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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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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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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2.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3.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4.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6.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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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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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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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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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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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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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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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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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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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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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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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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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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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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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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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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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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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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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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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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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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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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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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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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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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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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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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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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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或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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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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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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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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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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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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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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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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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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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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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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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0-636077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dsjj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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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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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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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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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0-636186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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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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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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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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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0-636121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qswjx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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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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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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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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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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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点击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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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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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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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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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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