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6.4.2
名 称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司前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司前镇、大泽镇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河东路13-1
适用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077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dsjjjc@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电话:0750-636186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21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qswjxf@163.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点击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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