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3.2.3
名称
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三江镇、古井镇、沙堆镇、睦洲镇、大鳌镇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墟镇联和岐丰围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详见办税指南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实地核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实地核查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077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dsjjjc@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电话:0750-636186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21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qswjxf@163.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点击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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