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8.7
名称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5 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双水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双水镇、崖门镇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振兴大道东2号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077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dsjjjc@163.com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电话:0750-636186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211;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电子邮箱:xhqswjxf@163.com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点击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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