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2.3 |
名 称 |
加处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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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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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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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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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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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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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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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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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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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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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含高新区)、新会区、鹤山市(县级市) |
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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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税务机关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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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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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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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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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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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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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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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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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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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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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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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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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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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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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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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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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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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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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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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298241;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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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12366;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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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3298113;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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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
联系方式 |
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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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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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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