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6:33:4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8.1

   

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含高新区)、新会区、鹤山市(县级市)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

适用条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241;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12366;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113;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江门市滨江大道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