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6:34:2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8.2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公布)。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含高新区)、新会区、鹤山市(县级市)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

适用条件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多15天。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241;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12366;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113;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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