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6:32:1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1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含高新区)、新会区、鹤山市(县级市)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

适用条件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缴纳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241;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12366;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113;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江门市滨江大道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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