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8.2
名 称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1号
适用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2.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3.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241;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电话:12366;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113;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