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
发布时间:2020-08-19 16:03:35来源:法制科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6

   

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滨江大道1

适用条件

税务总局按照年度计划,以千户集团税收风险指标模型体系为基础,对采集的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信息进行计算机扫描,形成风险识别报告。省局通过大企业税收管理系统(税务审计软件)接收总局下发的风险识别报告,推送至省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市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开展人工专业复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市税务局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进行监控,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2.市税务局负责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3.市税务局负责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方法。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税收分析应对工作流程的;

2.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分析风险、组织应对;

3.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241;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12366;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113;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点击导航);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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