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发布时间:2020-08-19 15:56:12来源:法制科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3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依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管辖范围

依实施机关而定

地址

――

适用条件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纳税人申请报告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对其生产经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关注其是否按规定范围汇总、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分配并缴纳税款等事项。发现总分支机构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情况的,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
  
总分支机构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其他增值税违规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层报审批机关取消其汇总纳税。
  (1)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核算及其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管理,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分支机构进行税务检查,要求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配合检查,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包括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如发现分支机构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
  
对于按收入比例法分配税款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分支机构税款分配的准确性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总机构未按规定分配税款的,可责令分支机构纳税人限期改正,同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疑点转办单》(见附件3)交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总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 
  (2)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存在疑点或异常的,可以填写《汇总纳税企业疑点转办单》,交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298241;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12366;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6361211;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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