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2.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3. 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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