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一季度(截至3月31日)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情况,且至公告之前一日仍未清缴的予于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一季度(截至3月31日)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情况,且至公告之前一日仍未清缴的予于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