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3.2
名 称
特别纳税调整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粤东新城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粤东新城
揭阳市粤东新城管理委员会2号楼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3.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4.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南环一路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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