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30.4
名 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粤东新城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粤东新城
揭阳市粤东新城管理委员会2号楼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z/jyhlsw_xxgkzn/zone_tt.shtml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自行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南环一路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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