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5 |
名 称 |
税务登记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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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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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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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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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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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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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
地址 |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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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税务注销的;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3.已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需要对税务机关获取的市场监督管理等登记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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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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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营者、法人、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3.A01075《“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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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30日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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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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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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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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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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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3.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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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
核查信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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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网络咨询: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2.电话咨询:066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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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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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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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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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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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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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3-5536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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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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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0663-5536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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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0663-82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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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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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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