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1.26 |
名 称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的核销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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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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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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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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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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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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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
地址 |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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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用票单位和用票人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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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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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的情况说明 2,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的详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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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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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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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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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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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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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销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3.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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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无 |
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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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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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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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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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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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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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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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3-5536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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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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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联系方式:0663-5536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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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联系方式:0663-82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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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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