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0 17:23:4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4.1

名    称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政务服务中心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地址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适用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

裁量标准

— —

提交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共享信息

— —

核查信息

—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网络咨询: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2.电话咨询:0663-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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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纪检

联系方式

0663-553619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纳税服务

联系方式

06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0663-553618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0663-822112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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