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8.4 |
名 称 |
代开发票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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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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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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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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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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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揭西县河婆镇大同居委温泉开发区1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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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
地址 |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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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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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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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经办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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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无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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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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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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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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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政一股、征收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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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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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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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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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663-5589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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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0663-5589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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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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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揭西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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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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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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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3-5536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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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66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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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0663-5536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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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0663-82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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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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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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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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