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0:51:5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1

名    称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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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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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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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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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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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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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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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地址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适用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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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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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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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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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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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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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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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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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3.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5.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6.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7.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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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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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网络咨询: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2.电话咨询:0663-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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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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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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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纪检

联系方式

0663-553619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纳税服务

联系方式

06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大同居委过境公路大同段北侧

0663-553618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0663-822112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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