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4.3
名 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东兴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榕城区东兴街道、东升街道、东阳街道、梅云街道
揭阳市榕城区仁义路与建阳路交叉口东北150米
适用条件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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