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4:53:0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3

   

税收优先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东兴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榕城区东兴街道、东升街道、东阳街道、梅云街道

地址

揭阳市榕城区仁义路与建阳路交叉口东北150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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