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5:24:1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6.3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东兴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榕城区东兴街道、东升街道、东阳街道、梅云街道

地址

揭阳市榕城区仁义路与建阳路交叉口东北150

适用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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