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21
名 称
多缴税款退(抵)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东兴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榕城区东兴街道、东升街道、东阳街道、梅云街道
揭阳市榕城区仁义路与建阳路交叉口东北150米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发现或纳税人自行发现的误收多缴税款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结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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