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3.2.1
名 称
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东兴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榕城区东兴街道、东升街道、东阳街道、梅云街道
揭阳市榕城区仁义路与建阳路交叉口东北150米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查询结果,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2.违反法定程序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3.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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