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0.2 |
名 称 |
契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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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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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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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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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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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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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
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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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契税减税、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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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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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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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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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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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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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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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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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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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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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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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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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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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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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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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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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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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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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兴东居委东湖路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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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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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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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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