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7-20 17:10:00来源:揭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12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揭阳市

地址

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适用条件

出口企业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业务或者其他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或办理证明的作废与补办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申报受理人员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或办结核销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3-822112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6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邮政编码:52200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

邮政编码:51062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