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19 16:52:3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2.4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收费规定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地址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揭阳市

地址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联泰西一路与建阳路交叉口东北

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法定办理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承诺办理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网络咨询: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2.电话咨询:0663-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结果公示渠道

无需公示

申请人责任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3- 822112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6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0663- 82211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复议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邮政编码:5220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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