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4.2.3 |
名 称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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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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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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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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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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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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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揭阳市 |
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联泰西一路与建阳路交叉口东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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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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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60日内改正的,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60日不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或虽未达到51份,但金额巨大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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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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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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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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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1.以下情形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 (6)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 (1)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2)依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拟给予减轻处罚或由《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的; (3) 依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拟给予从重处罚的; (4)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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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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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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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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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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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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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网络咨询: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2.电话咨询:066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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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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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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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查询路径: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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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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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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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3- 82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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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66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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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0663- 82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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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邮政编码:5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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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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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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