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8.3 |
名称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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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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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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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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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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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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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市第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揭阳市 |
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联泰西一路与建阳路交叉口东北(点击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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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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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6.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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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3.税务稽查报告; 4.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5.行政处罚及听证材料; 6.相关证据材料 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8.证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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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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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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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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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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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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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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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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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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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网络咨询:http://www.gd-n-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2.电话咨询:066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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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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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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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无需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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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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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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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663-82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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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66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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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晓翠路 0663-82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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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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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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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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