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10:48: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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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6.4.2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

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海城一路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址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海城一路

适用条件

用票单位有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 A0208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式样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4. 发票专用章印模

 

申请期限

0

法定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结果公示渠道

0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海城一路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海城一路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海城一路

0668-268138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

0668-298271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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