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电白县川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纳税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认定非正常户名单(2021年8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
2021年9月14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电白县川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户纳税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认定非正常户名单(2021年8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