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州市长坡镇周垌镇才环保砖厂等42户纳税人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认定非正常户公告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认定非正常户公告清单